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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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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苏轼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25-02-07

······2025-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与风险管理,保证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的客观性、

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依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第二条电子银行的安全评估,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对电子

银行的安全策略、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系统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进行的安全测试和管控

能力的考察与评价。

第三条第三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其电子银行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至

少每2年对电子银行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

第四条第四条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外部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对电子银行进行安全评估,也可

以利用内部独立于电子银行业务运营和管理部门的评估部门对电子银行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的规章制度体系和工作规程,保证电子

银行安全评估能够及时、客观地得以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银监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安全评估机构

第七条第七条承担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工作的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外部的社会

专业化机构,也可以是金融机构内部具备相应条件的相对独立部门。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范仲淹

第八条第八条外部机构从事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为完善的开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制定了系统、全面的评估手册或评估指导文件,评估手册或评估指导文件的内容应

至少包括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依据、评估标准等;

(三)拥有与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相关的各类专业人才,了解国际和中国相关行业的行业标

准;

(四)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第九条金融机构内部部门从事电子银行安全评估,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条

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独立于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开发部门、运营部门和管理部门;

(二)未直接参与过有关电子银行设备的选购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中国银监会负责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在开展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业务前,可以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对

其资质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进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时,可以选择经中国银监会资质认

定的安全评估机构,也可以选择未经中国银监会资质认定的安全评估机构。

金融机构选择经中国银监会资质认定的安全评估机构时,有关安全评估机构的管理适用本指

引有关规定。金融机构选择未经中国银监会资质认定的安全评估机构时,安全评估机构的选

择标准应不低于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并应按照《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无论是否经过中国银监会资质认定,在开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活动时,

都应遵守有关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实施和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每年将组织一次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评

定时间应提前1个月公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请资质认定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应在中国银监会公告规定的

时限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七份):

(一)电子银行安全评估资质认定申请报告;

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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