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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5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工作,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卖方”)与购房者(以下简称“买方”)通过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的行为。
第四条沈阳市房产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登记备案程序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卖方和买方通过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卖方在合同签订后,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3.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信息公布在网上,并生成备案编号;
5.卖方和买方在合同中注明备案编号,并将合同打印出来,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第六条卖方在提交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房屋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备案申请时,需要核对以下事项:
1.卖方和买方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商品房是否已经取得销售许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核对的事项。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完成后,买方可以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备案信息。
第三章登记备案管理
1.制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
3.负责全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信息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县(市)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审核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信息的公布和查询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购房者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购房者未按照本办法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沈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沈阳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应当遵循合法、诚信、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程序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当事人将合同信息录入沈阳市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网上登记备案系统;
(三)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对录入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生成备案编号;
(四)当事人持备案编号到沈阳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构、隐瞒、遗漏。
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不得擅自更改。如需变更,应当重新进行网上登记备案。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应当及时完成,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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