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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债权人能否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pdfVIP

2025年债权人能否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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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而不知道,与不学同;知而不能行,与不知同。——黄睎

债权人能否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

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裁判要旨

夫或妻一方负债后,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

非负债配偶一方所有,该约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

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内容之日起算。

案2025年2月,众某联公司和李某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合

作采购协议》,约定如果该公司未能支付货款,李某愿意承担责任。

2016年8月23日,众某联公司与李某及其公司对账,确认了三个月

的欠款金额。同日,李某与其妻何某离婚,何某将其离婚一事告知众

某联公司的工作人员。

2016年11月,众某联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其公司支付欠

付的货款。法院支持了众某联公司的请求。判决生效后,众某联公司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无法查实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

本次执行。

之后,众某联公司起诉李某的前妻何某,要求何某对李某所负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1月,法院驳回了众某联公司的诉讼

请求。但在诉讼过程中,众某联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于2017

年7月14日调取了李某与何某在民政局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苏轼

在离婚协议中,二人约定夫妻共有的三处房产,一处归何某所有,其

余两处归何某和儿子共有。

2017年12月,众某联公司起诉李某、何某,要求撤销《自愿离

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一审法院认为众某联公司的请求

已经超过一年的法定期间,驳回了众某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众某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于2017年7月14

日才知道李某与何某的夫妻财产分割内容,未超过一年的法定期间。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支持了众某联公司的请求。

裁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众某联公司是否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撤销权应从何时起算。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

首先,2016年2月众某联公司与李某的公司签订的《合作采购

协议》明确约定,李某的公司不能支付欠款的,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

表人即应全额承担支付责任。后,李某的公司无法支付2016年6月、

7月、8月之货款,众某联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的公司与李

某支付众某联公司欠付的货款。而李某与何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

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当天,李某的公司、李某也向众某联公司出

具了客户对账单,确认了2016年6月、7月、8月三个月的欠款。因

此,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何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时,众某联

公司之债权已实际发生,且得到了李某的公司与李某的确认。

其次,二审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将夫妻共有

操千曲尔后晓声,观千剑尔后识器。——刘勰

的三处房产,均归属于何某及其子所有,在财产分割上明显不成比例,

且直接导致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李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

第三条中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归属于何某一方之行为,符合《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且李某现无可供执行之财

产,故李某上述行为已对众某联公司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

最后,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法律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应理解为明确知晓撤销事由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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