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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管理应对
一、与债务人有关的管理人执业风险应对
管理人执业风险贯穿接管、债权审查、财产管理、财产变价与分配、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破产程序终结等各个阶段,其中因债务人自身问题,或是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等,会导致管理人在执业过程中面临风险,管理人应当加以防范。下面我们从办理破产程序的各个阶段来分析债务人可能导致的管理人执业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接管阶段与债务人有关的管理人执业风险应对
1.管理人应当积极与债务人相关人员沟通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积极开展尽职调查,通过调取的工商内档,确认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积极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充分释明管理人的身份与职责,告知企业破产的程序及债务人应当配合履行的接管义务。同时,向债务人相关人员如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财务人员等占有保管印章和重要资料的人员送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同时可以出具《接管告知书》,向相关人员告知管理人接管的内容和期限,以及违反交接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后果,促进债务人相关人员配合接管工作。
2.根据债务人财产种类分类接管
对于不同类型的债务人财产,选择合适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全面接管为原则,获取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权,根据债务人财产种类的不同有如下处理方式:
(1)动产实物的管理。能够归集存放的,归集存放,贴上封条;不能归集存放的,原地封存,锁定固定;不能原地封存的,提出处理方案,变价处理或采取其他措施。尽可能的利用债务人的现有条件,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低成本高效率。
(2)文书资料的保管。审计评估需要的,在交接时直接移交相关审计评估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其他的文书资料,原则上由管理人归集统一保管。个别留守人员工作所需的,由留守人员继续保管。其他的资料暂时交接之后不便于搬动的,封存起来。
(3)印章证照的管理。原则上所有印章证照,统一由管理人重点保管,存放于最安全的地方。
(4)货币资金权证的管理。所有货币资金归集到管理人开设的统一账户,债务人的账户(含公款私存)资金全部划转至管理人账户。不动产、车辆、设备等权属证书原件集中重点保管,并且及时与有关机构对接,对于有瑕疵或需要续期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对于债务人资产较多的,就地存放更适宜时,需严防债务人相关人员“监守自盗”。
3.各方配合推进债务人接管工作
(1)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法院可依法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必要时可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措施进行强制接管。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可依法对债务人相关人员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实施犯罪活动,法院依法追究已构成犯罪的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促进“府院联动”机制助力接管工作。“府院联动”是我国在破产法不完备的情况下,为应对破产程序外部社会性问题或破产衍生社会问题而采取的特色做法。破产程序中诸多的利益冲突均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容易造成社会问题,政策干预协调不可缺位。而诸多的利益冲突具有公益、私益混合的特征,利益平衡需要采取公权力干预和私法自治相结合的运作机制。政府有能力在破产企业的有限资源之外调动其他各种社会资源,解决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无法解决的问题。
对于一些重大案件,特别是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各方利益博弈尖锐突出的案件,仅凭法院一家之力可能无法彻底解决破产企业接管不能的问题,此时就迫切需要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结合起来,构建各司其职又统筹并进的联动体系。可以组建专项破产接管处置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牵头、公安、检察、城管、税务、国土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综合解决管理人接管不能的难题以及由此产生的衍生社会问题。
4.完善接管相关法律法规
(1)修订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完善接管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推进完善强制接管机制,促进破产程序的正常推进,避免破产程序染上逃废债的污名。促进强制接管机制构建,明确强制接管工作流程,促进强制接管工作规范化、标准统一化。
(2)在目前未修法的情况下,建议持续推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运行。针对接管个案中面临的政策缺失、历史遗留等问题,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协商、高效解决,及时妥善解决各种政策空白引发的问题。
(二)债权审查阶段与债务人有关的管理人执业风险应对
1.警惕债务人提供信息不完整或有误导致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往往存在较多内部往来,即债务人与其母子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职工等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交易。内部往来账可能存在以下问题:没有会计原始证据(包括外部和内部证据)、交易各方长期不对账、缺乏往来交易的基础文件,例如职工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难以理清内部往来形成的债权财产,对管理人审查债权造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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