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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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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款项XXX元;

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计自XXXX年XX月XX日始至XXXX年XX月XX日止);并按每日元计算违约金,计自XXXX年XX月XX日始,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从被告处购买了XXXX项目中的第X栋N单元XX层XXXX号房。根据合同第十九条第三款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幛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180个工作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180个工作日内办妥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合同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或2项处理: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原告交付了所购商品房,原告已接受。但至今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该幛房屋的初始登记,也未向原告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被告上述行为明显违约,且在继续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决定选择不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原告所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元,原告首付购房款元,余款元由银行全额向被告支付,原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银行偿还贷款。被告违约应按每日元支付违约金。原告计算后确定至XXXX年XX月XX日止已超过180个工作日,被告应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持续违约至XXXX年XX月XX日止应当支付违约金是元。(元*XXX天)

同时,XX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被告一个股东,被告以其个人账户收取房款,经常以个人名义对外开展公司业务,不能证明上述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XXX自己的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XXX应对被告XX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故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XXXX年XX月XX日,两被告自愿出具《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书》一份,承诺自XXXX年XX月XX日始每日按原告所购房屋总价的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赔偿原告,即应按每日元的标准继续计算违约金,原告同意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如此计算违约金,算至被告实际办妥该幛房屋初始登记、办妥原告所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给原告之日止。

综上,原告倾其所有,甚至举债累累购买该商品房,但现在合法权益受损,房屋产权存在巨大的风险。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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