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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社会实践基地试行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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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经历”教育工作,进一步整合和利用好各类社会资源,积极促进我校学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不断强化我校学生实践基地的管理,为学生实施“社会实践经历”提供稳定的接收单位,搭建坚实的工作平台,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学生进行教学实习、教学见习、就业见习、参与科研实践、开展社会实践的重要依托,基地建设管理是否规范、保障服务是否充分、功能定位是否明确、项目设计是否科学、运行机制是否健全、能否实现长效化与机制化,直接关系到学生实践活动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以及实践质量的高低与实践效果的优劣。

第二条基地的建设要遵循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促进学生实践成才、服务地方成长发展、引领社会文明进步的根本宗旨,以及长期化、共赢性、网络化、动态性的发展规律。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头建设、分类指导、资源共享,基本目标是功能定位明确、物质保障充分、实践项目科学、运行机制健全、考核管理规范、效果效益显著。

第三条基地主要分为本科生实习教学类、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类、学生就业见习类、社会实践类、服务社区志愿者工作站类等五个类别,学校级、学院级两个级别(以下分别简称校级和院级)。

第四条本科生实习教学类实践基地的主要功能是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的要求,供本科学生开展教学实习、见习工作;研究生学术科研实践类实践基地的主要功能是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供研究生开展学术科研活动、实施学术科研项目;就业见习类实践基地的主要功能是接纳毕业生特别是尚未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学生社会实践类实践基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学生开展项目化实践活动提供固定场所,或为学生进行专业型、非专业型岗位体验提供稳定岗位;服务社区志愿者工作站类实践基地的主要功能是供学生开展以服务社区为主要内容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校级基地是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全校学生开展实践活动的需要进行规划,由某一个学院为主申请建立,面向全校多学院、多专业、多年级或多学历类型学生开放的全校性学生实践活动场所。基地由有关职能部门与建设学院共同进行管理,统一命名为“山东大学学生实践基地”。

第六条院级基地是由学院按照本学院学生开展实践活动的需要规划建立,面向本学院学生开放的学院级学生实践活动场所。基地由学院负责管理,统一命名为“山东大学**学院学生实践基地”。

第七条有关职能部门设立学生实践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实施学生实践基地建设工程,大力支持各类校级学生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学校鼓励各学院建设校级基地,学校鼓励条件成熟的院级基地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核准后升格为校级基地。

第二章基地设立

第八条校级、院级基地分别由学校、学院与政府机构、企事业

(七)服务社区志愿者工作站类实践基地在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与相应条件的基础上,可供两个以上(含两个)学院学生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方可申请建成校级基地。

(八)共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请建立基地时优先考虑:

1.校董单位、校地、校企合作单位或校友企业;

2.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友好单位;

3.世界500强企业、国有大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国家政策扶持行业企业;

4.省级及以上示范建设街道或居民社区;

5.在学校或学院设立社会奖学金、社会实践、科研创新单项奖学金或实践活动基金。

第十条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农村等与学校或学院达成共建学生实践基地协议,原则上可享有以下权利与服务:

(一)学校或学院聘请共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山东大学或某学院学生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或学生学术科研活动指导教师、学生创业导师,符合学校或学院兼职教授聘任条件的优先聘为山东大学或某学院兼职教授,符合我校研究生合作导师或兼职导师聘任条件的分别优先聘为山东大学合作或兼职研究生导师;

(二)学校或学院以最优惠的政策、最优秀的师资为共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提升服务,包括生产研发、工程技术、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短期培训,以及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班、本专科继续教育等学历教育;

(三)学校或学院积极主动为共建单位提供产品研发、技术指导、技术攻关或管理咨询服务。同等条件下,学校或学院的科研成果优先向共建单位转让。条件成熟的,学校或学院可与其建立更加紧密的校企、校地合作关系,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的校企、校地合作;

(四)共建单位可免费在学校或学院举办产品展销会、校园宣讲会、人才招聘会。共建单位对在学校或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助学金、实践活动基金享有冠名权、监督权;

(五)学校与学院应按照共建单位的人才需求,积极主动推荐优秀毕业生到共建单位就业。条件成熟的,学校或学院可与共建单位建立订单式学生培养协议模式,为共建单位定向培养急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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