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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区别.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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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学须先立志。——朱熹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有啥不同

【导读】

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模式非常新鲜的出现在政府服务采购和推广PPP模式工

作中,为了解该制度与文字较为接近的竞争性谈判有什么不同,本文通过对已有

规范性依据的比较,尝试性的做出一定梳理。

【提要】

2025年2月1日开始施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非标采购办法)后不到一年,财政部于2014年最后一天发布《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两文件的同时发布表明了“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事物的特定用途,而且在印发通知中也可以看出该采购方

式是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以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而进行的

制度创新。

既然是创新,必然以前是没有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原有的五种采购方式,竞争性磋

商的产生来源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即立法时为将来的灵活性管理留的口子。换言

之,目前有六种“有名”采购方式,但不表示将来只有这六种方式,《政府采购

法》已为将来第七种、第八种……方式预留了空间。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从文意上极为接近,“磋商”和“谈判”在意思似

乎并没有什么区别,都可以做协商、沟通、讨论这一类的解释,甚至“谈判”二

字的内涵似乎已经包括了“磋商”。在此,无需对文字本身进行纠结,只要有一

个概念:称呼是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为了弄清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什么,不妨将《竞争性磋商办法》

和《非标采购办法》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我们会发现《竞争性磋商办法》中有一

半以上的条款是来源于《非标采购办法》,条文上只是将“谈判小组”改成“磋

商小组”;“非招标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改成“竞争性磋商”;“谈判

君子忧道不忧贫。——孔丘

文件”改成“磋商文件”,条款上有明显的复制痕迹。同样,通过比较我们可以

知道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还是存在不同。

一、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核心

《竞争性磋商办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项目有

五种情形,其中三项即(二)(三)(五)与《非标采购办法》的规定相雷同,

第(一)(四)项便有所区别。

其中第(一)项规定的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之所以作此规定显然是为

了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相衔接,而且

去除有关是否满足“招标投标条件”的前缀,从一定程度上弱化片面追求招标程

序而导致的“价值不符”,将本不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之内的服务项目尽可能引导

至充分体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的“竞争性磋商”。另外,传统非招标采购方

式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都要以对采购标的的质、量、

价在采购活动实施之前就要形成基本判断作为前提,这显然与社会服务类型的多

样化以及政府服务需求的深度要求不相适应。而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处理“政

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解决在政府只能提出服务结果、目标,而对于服务过程、

服务方式、服务质量评价还无法确定时,如何通过协商机制比选潜在供应商,以

充分适应当前政府对社会服务的广泛采购需求。

此外,《竞争性磋商办法》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

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这一以前没有做出专门规定的内容,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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