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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1736-202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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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20

CCSC60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1736—2024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

2024–12–17发布2025–03–17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173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尚彬、李明亮、石沁、饶飞鹏、陈敏、蔡巧、刘佼、史方静、邓涛、

游清芳。

I

DB50/T1736—2024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和类型,以及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鉴定检

查、结论评审和结论制发的工作内容、操作流程与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鉴定内容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如下:

a)职工因工负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

b)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认;

c)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d)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e)工伤职工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f)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g)工伤职工康复的确认;

h)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5鉴定类型

5.1初次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以下简

称“劳鉴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

劳鉴委提出申请。

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和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劳鉴办”),挂靠在同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鉴委的日常工作。

1

DB50/T1736—2024

5.2再次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

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市劳鉴委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5.3复查鉴定

自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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