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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精选3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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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精选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1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

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

(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

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

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

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

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2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

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

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

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

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

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

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

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

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

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

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

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

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

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

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

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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