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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的未来
摘要:文本法律之时滞性与现实生活之变动性之间的冲突可谓成文法国家法治进程中“永远的痛”。这种“痛”在我国表现得尤为明显:为了使法律文本适应现实,即使是作为根本法之《宪法》也总是三番五次地被修订。为缓解这种“成文法之痛”,学界作出了种种努力,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倡导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方法对之进行救济——遗憾的是,此种方法只能起到扬汤止沸的作用。欲标本兼治,就必须釜底抽薪,进行原则性法典的创制,而原则性法典亦是将来法典之面目。
关键词:时滞性;原则性;概括性;开放性
Abstract:Onehearsmuchthesedaysabouttheconflictbetweenobsoletenessofwrittenlawsandrapidchangeofsociallives,whichseemsaneverlastinganathematostatutorylawcountries,especiallytoChina,intheprocessofreachingtheidealofruleoflawTomakelawsapplicabletomodernsociety,peoplehavetomodifythemattimes,includingconstitutionallaw,basicasitis.Effortshavebeenmadetosolvetheproblem,amongwhichisthelegalremedysoughtinjudicialpractice.Unfortunately,itprovespalliative.Tosolvetheissuethoroughly,onecandonothingbutresorttocodesofprinciple,whichwillsurelydominateinprospective.
KeyWords:obsoleteness;ofprinciple;generalization;openness
通观我国的宪法政治历程,就会发现新中国宪法在短短的几十年间经过了4次大的修订,而现行的宪法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也通过了十数条修正案——从宪法乃一国之根本法这个角度讲,这种频繁对“根本”进行变更的做法的确值得我们反思:法制改革必须通过文本的修改进行么?换言之,除了频繁地修改文本,还有无别的方式来达致法制改革的目的?应该说,只要我们继续大致走一条法典化的法治之路,我们就必须正视这个问题并探索它的因应之策;否则,所谓法律之稳定性必将成为“镜花水月”。
本文认为,上述问题的根本,其实就在于怎样解决法律的“时滞性”问题,或者借用卡多佐的话讲即“法律发展的悖论”,再或者也可以借用庞德的那个经典论断来表述这个问题的根本,即“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一成不变”[1]。目前,随着法学对哲学解释学成果的吸收,法学界开始热衷于倡导用解释学的方法或法律方法来“悄悄地”进行法律改革,也即倡导以司法来弥补文本的不足。应该说,这种提法比那种频繁修订法律文本、特别是宪法文本的做法更有利于保持法制的稳定性;但必须同时指出的一点是,若过多地强调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则很可能会使人们丧失对司法权的信任——正如哲学解释学以及当代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所依然显明的,从理论上讲,用法者其实可以通过法律方法这根“魔笛”生成任意的结论;更进一步讲,法律方法无论怎么运用,作为其运用之根据的法典本身终究是无法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而被改变来用以适应新语境的。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方法的解决不过是一种“扬汤止沸”式的路径。
换个角度而言,法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似乎本就不应该偏重于某一个环节并期冀通过该环节解决所有的问题。这就是说,对于法律发展的悖论问题,除了司法视角的切入,除了法律方法的救济之外,还有且还应有其他的途径。就笔者来说,这里所谓“其他的途径”,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立法模式的转变。换言之,笔者主张,在从司法角度关注法制发展之悖论问题的同时,还应该注重从立法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解决。考虑到立法之法是法律方法运用的根据,因此,相对而言,可以较为恰切地将这种解决思路称为“釜底抽薪”式的路径。
而所谓从立法角度解决,简言之,即创制原则性法典。那么,何谓本文意义上的原则性法典?又,何以这种法典的创制有利于解决法律的时滞性问题?更进一步地,这种原则性法典是否
可得?
一、何谓原则性法典
在本文看来,我们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对法典之原则性进行理解:法典中含有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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