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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 渔业行政管理规范》DB5323T 55-2024.docxVIP

《农业社会化服务 渔业行政管理规范》DB5323T 55-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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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20.3

B01

5323

楚雄州地方标准

DB5323/T55-2024

代替DB5323/T55-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渔业行政管理规范

2024-12-19发布

2025-02-01实施

发布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DB5323/T5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323/T55-2016《农业社会化服务渔业行政管理规范》,主要变化为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部门:楚雄州乡村建设服务中心、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元谋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元谋县农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生、黑明建、普万琴、杨惟、许聪、肖娜、张慧、盛军、车国富、赵鸭桥、

王苏天、起建凌、伍林、李永前、赵阳楠、杨帆、陈霞、崔继梅、周铝、李业荣、李皎、金璟、王佳麒、

吴晨曦、李玉聪、朱晓坤、鲁秀、周国华、阿建兵。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DG5323/T55-2016;

——2019年转化为地方标准;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I

DB5323/T55—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渔业行政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渔业行政的职责和管理范围、渔业行政执法程序、渔业行政人员行为规范等。

本文件适用于渔业行政管理服务。

2

3

4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职责和管理范围

4.1渔政执法工作职责

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a)宣传、贯彻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b)切实履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渔业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

益。

c)确定和调整本辖区内渔业水域的禁渔区和禁渔期。

d)维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污染监督工作,查处本行政区内发生的渔业污染事故。

e)对苗种生产者、水产养殖生产者和捕捞生产者实施审核,按规定核发《苗种生产许可证》、《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捕捞许可证》。

f)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处渔业生产纠纷。

g)加强对濒危珍稀水生动物的保护。

h)加强对渔药、渔饲料及水产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i)行政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j)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4.2渔政执法管理范围

依据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规承担渔业行政执法、渔业行政许可管

理、渔业资源费征收、渔业资源保护、渔业专属区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监

测、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渔事纠纷处理、捕捞许可管理、养殖证管理、水产苗种管理、水生生物检

疫、水产品质量安全检疫、鱼药鱼饲料质量监测。

5

渔业行政执法程序

5.1一般程序

1

DB5323/T55—2024

5.1.1适用条件

凡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现场可作出处罚决定的,适用一般程序,违法

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5.1.2基本内容

a)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b)说明理由。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填写现场笔录、询问笔

录。

c)告知权利。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d)制作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副本报支队备案。

e)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如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符

合当场收缴条件的除外。

f)当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报渔政执法支队备案。

5.2立案程序

5.2.1适用条件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的。凡现场难以作出处罚决定的,或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其他部门移送以及举报的,

适用立案程序。

5.2.2基本内容

a)立案审批。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b)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证据材料。

c)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报批。

d)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送达时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和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e)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f)执行。

g)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h)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

限不得超过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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