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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2021)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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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2021)重大

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公司”指

保险人——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

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中邮年年好邮保安康(2021)重大疾病

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产品简称

邮保安康2021

(二)投保范围

凡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符合

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

(三)交费方式

3年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

(四)保险期间

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即

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有特别约

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以特别约定为准。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五)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并经我公司认可的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并经我

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公司将按本合

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并经我

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公司将按本合

1

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

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

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经

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

的,我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本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本合同约定的全残定义的,我公司仅给付保险金金额最

高的一项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

险费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

时的到达年龄年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保单

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4.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导致的,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

病的,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5.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

满65周岁,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意外伤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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