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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附加邮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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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附加邮福安康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公司”指

保险人——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

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中邮附加邮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中邮附加邮福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邮福安康重疾”)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附加于中邮年年好邮福安康两全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一)产品简称

附加邮福安康重疾

(二)投保范围

凡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符合

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

(三)交费方式

5年交、10年交、20年交

(四)保险期间

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即

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有特别约

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以特别约定为准。

本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五)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

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所列“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

期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1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

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

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

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经

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

的,我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本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

的原因,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则

免交本合同及主险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六)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9项情形之一导致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

症疾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但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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