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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附加邮颐安康护理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中邮附加邮颐安康护理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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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附加邮颐安康护理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

险人——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

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中邮附加邮颐安康护理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中邮附加邮颐安康护理保险(简称“附加邮颐安康”)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是附加于中邮邮颐安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一)产品简称

附加邮颐安康

(二)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4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

们的规定。

(三)交费方式

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五)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第90

日)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

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因该特定疾病满足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无论达到护理状

态要求的时间是否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无息退还本合同及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护理关爱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首次达到护理金给付状态的,我们将给付“护理关爱金”: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

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23种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因该特定

疾病首次满足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达到《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1-3级伤残标准。

“护理关爱金”的金额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2

(1)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前(不含)首次达到护

理金给付状态,护理关爱金的金额为本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与现金价值之

和的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后(含)首次达到护理

金给付状态,护理关爱金的金额为主险合同约定的“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的

金额。

护理关爱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护理关爱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被保险人首次达到护理金给付状态起,免交本合同及主险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被保险人首次达到护理金给付状态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主险合同的

保险责任终止且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本合同“护理关爱金”和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

年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2.长期护理金

自被保险人首次达到护理金给付状态起,我们将在每年或每月的长期护理金给付日

给付“长期护理金”。若您选择按年给付,每年给付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最

高给付3年、5年或10年;若您选择按月给付,每月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8.5%,最高给付36个月、60个月或120个月。

长期护理金的给付频次和最高给付期限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您仅能在长期护理金开始给付前变更长期护理金的给付频次,上述变更必须书面通

知我们。我们审核通过后,将向您提供批单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

长期护理金开始给付后,我们不因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而终止给付。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一项或多项特定疾病、意外伤害导致首次达到护

理金给付状态,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且最早一项给付“长期护理金”。

长期护理金给付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给付“长期护理金”,本合

同及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护理金给付状态的,被保险

人的身体状况好转导致不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护理状态要求;

(2)长期护理金的给付时间达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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