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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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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

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

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附加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二)等待期

对每一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本公司对其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

(2)接受住院或门(急)诊治疗。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本公司的具体做法见下表:

等待期内发生的情形本公司的做法

轻症疾病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2.4保

中症疾病

险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住院

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门(急)诊治疗

重大疾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2.4保

险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

特定重大疾病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三)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

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自该

特定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前30日内(含确诊当日)以及确诊之日起实际发生在

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

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特定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上述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或者住院治疗而

病医疗保险发生的费用,包括治疗费、检查检验费、药品费、医师费、救护车费、挂号费、手

金术费等,以及因治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所产生的疗养、康复治疗费

用。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定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10%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

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医疗保险金责任分为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综合医疗保险金两种,投

特定医疗保

保人在投保时需从其中选择至少一种。投保人投保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

险金

为准。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产品说明第1页/共6页

对于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在特定日后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特

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干部病房、贵宾医疗部、外宾医疗部和VIP部,下同)

接受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

和出院后30日内(含出院当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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