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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急诊科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急诊科的医疗质量管理。
第三条急诊科医疗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患者为中心,关注患者需求,提高患者满意度。
2.强化医疗安全意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
3.坚持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加强内部沟通,形成良好的团队协作氛围。
5.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急诊科医疗质量管理的领导,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确保医疗质量管理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急诊科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医疗质量管理人员、临床医师和护士代表组成。
第六条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分析医疗质量数据,提出改进措施。
4.调查处理医疗差错和事故。
5.开展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
6.定期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科主任是急诊科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2.指导和监督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
3.参与医疗差错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4.督促临床医师和护士遵守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5.定期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
第八条护士长负责急诊科护理质量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护理质量管理制度。
2.指导和监督护理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
3.参与护理差错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4.督促护理人员遵守护理质量管理制度。
5.定期向医院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本科室护理质量管理情况。
第九条医疗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收集、整理医疗质量数据。
2.分析医疗质量数据,提出改进措施。
3.参与医疗差错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4.开展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
5.定期向科主任和护士长报告医疗质量管理情况。
第十条临床医师和护士应当遵守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
2.确保医疗安全,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
3.参与医疗质量改进活动。
4.及时报告医疗差错和事故。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急诊科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医疗差错和事故报告制度。
2.医疗安全警示制度。
3.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4.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制度。
5.医疗质量考核和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急诊科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临床医师和护士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规范和规程。
第十三条急诊科应当加强医疗安全警示工作,对可能导致医疗差错和事故的风险进行警示,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急诊科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活动,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提高医疗质量。
第十五条急诊科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急诊科应当建立医疗质量考核和评价制度,对医疗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医务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医疗差错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差错和事故应当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医疗差错和事故时,当事人应当立即向科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科主任或护士长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医疗差错和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急诊科应当根据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及时整改,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急诊科所有。
第二十四条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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