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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鑫佑传世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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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鑫佑传世终身寿险

产品说明书

阅读提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性质、特征、保险责任、责

任免除、利益演示、犹豫期及退保等事项。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利益演示,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

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第1页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基本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下列可选保险责任未经投保

人选择、且未载于保险合同上,则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1基本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

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

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

而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满18周岁(含)但未满80周岁的,我们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

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

合同效力终止。

1.2可选保险责任

【高龄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80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

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高龄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合

同效力终止。

注:

1、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

2、若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合同所称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

已交标准保险费”随之相应变更,且合同的“现金价值”指减额交清后的现金价值。

2.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高龄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

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

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同时也不符合“身故保险金”责任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

第2页

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条款“1.9责任免除”外,合同其他免除责任的条款,详见合同“1.5犹豫期”、“2.5效力中止

与恢复”、“2.10保险事故通知”、“2.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及“2.18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中

相关字体加粗内容。

(二)产品其他信息

1.投保范围

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

的规定,其中,若投保人选择“高龄身故保险金”责任的,则我们接受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

(须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

2.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

保险单上载明。

3.交费方式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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