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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和特征(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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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特征

四、法的要素

一、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分;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

废除已实施18年的嫖宿幼女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最引人瞩目的修法改进之一。而其背后,那么是一场持续多年、异常剧烈的存废之争。

追溯起来,1997年以前,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按强奸罪论处。1997年刑法大修后,增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自此,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别离出来,正式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当年如此修法的考虑是,嫖娼性质不同于强奸,在立法上不加区分不尽科学,也不能表达罪刑相适应的原那么。另一个更重要的背景是,上世纪90年代,司法机关屡次开展严打卖淫嫖娼的行动,发现有幼女卷入其中。但一些卖淫组织者刻意向嫖客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以不知情为由,试图逃避强奸罪的处分。甚至,一些发育比较成熟的幼女也自行谎报年龄并声称“自愿”,导致司法机关处理时难以把握。在此背景下,立法机关将嫖宿幼女单独成罪,意在更严厉地打击此类行为,更有针对性地保护幼女权益。

随着嫖宿幼女罪的大量运用,其存废之争也开始出现,最大争议焦点是: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量刑孰重孰轻?普遍的社会质疑是,强奸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15年,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实际上是轻纵了犯罪者。

不过,司法界人士并不认同“轻罪化”的指责。他们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是5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的起刑点仅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或者发生轮奸等恶劣情节,才可能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有加重情节的案件只是少数,绝大局部嫖宿幼女罪都比情节相似的强奸罪处分更重。但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虽然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高于强奸罪,但对于多人屡次嫖宿幼女等恶劣情节,却无法适用强奸罪的加重条款。典型的例证是,强奸3名以上幼女与嫖宿3名以上幼女相比,前者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后者最多只能判处有期徒刑15年。相较于强奸罪,嫖宿幼女罪起刑点高,最高刑反而低,实际上已暴露了刑罚设计上的一大悖论。

与量刑轻重的争议相比,更具道德力量的质疑是,幼女的身心和认知并不成熟,并不具备表达真实意愿、决定性行为的能力,现实中被嫖宿的幼女,往往是受欺骗、引诱甚至胁迫所致。而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实际上使受害幼女贴上了“卖淫女”的污名化标签,导致其在日常生活中备受鄙视乃至自暴自弃,造成更为严重的伤害。

2009年曝光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是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的一个历史性节点。

此案参与买春的涉案人员多为政府官员或商人,其中有5名公务员和1名县人大代表,其特殊背景激起了举国愤慨。尽管舆论讨伐、高层批示,此案7名性侵幼女的被告人最后仍被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分别获刑有期徒刑7年至14年。这一结局,引发了更加剧烈的社会舆情,嫖宿幼女罪自此被指责为权贵阶层的“保护伞”和“免死牌”。

此后,“习水效应”不断发酵。2009年至2013年,浙江丽水歌厅老板、村干部性侵初中女生案,福建安溪职校校长、人大官员嫖宿幼女案,云南曲靖法官性侵、嫖宿幼女案,陕西略阳村镇干部嫖宿初中女生案,河南永城官员性侵幼女案,浙江永康企业家、人大代表嫖宿女中学生案以及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开房门”等事件先后进入公共视野。这些案件,起初都曾罩上“嫖宿幼女”的迷雾,并因涉案人物“有权”“有钱”的色彩而成为舆论焦点。而其中不少案件最终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更是激起民意哗然,作出相关判决的法院深陷“枉法裁判”的质疑声浪,嫖宿幼女罪那么进一步背上“恶法”的骂名。颇能说明社会情绪的一个例证是,一些网站在讨论这一议题时,其标题甚至直接发出声讨:“谁把受害幼女变成‘妓女’?”

舆论压力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四部门于2013年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强调:“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意味着,此前性侵幼女者只要给付钱物、一般就构成嫖宿幼女罪的定罪口径,已大幅收紧。此后,司法实践中已根本不再使用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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