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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VIP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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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产品说明

阅读提示

为方便投保人了解和购买产品,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及

责任免除等事项。本产品说明所载资料,包括保单预期利益,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

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第1页

一、保障范围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前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门诊急诊治疗或

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就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限额

的,且由被保险人个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支付范围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各项意外伤害医疗费

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支付范围、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还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其他

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或者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者

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必须且合理医疗费用的,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保险期间

投保人向我们提出投保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附加合同成立。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由投

保人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我们自保险合同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但被保险

人的主合同终止时,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将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合同内载明。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门诊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导致的伤害,或因人工受孕、不孕症、不育症、非以治疗

为目的之避孕及绝育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或因镶补牙齿、装设假齿、假肢、假眼、眼镜、助听器

或其它附属品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美容、外科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畸形矫治;

九、被保险人体检、免疫接种、疗养、特别护理、静养、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管制药品或毒品;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附加合同其他免除责任的条款,详见附加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第

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二条被保险人人数变更”、“第十七条如实告知”以及名词释义中

相关字体加粗内容。

四、保单预期利益

以下示例仅供参考,具体保障内容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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