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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安行逸生综合
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说明
阅读提示
为方便投保人了解和购买产品,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期
间及责任免除等事项。本产品说明所载资料,包括保单预期利益,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
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第1页
一、保障范围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
故而身故,则我们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合
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
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
故导致伤残,则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及评定
原则,确认其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更高等级的伤残保
险金,则按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伤残情况不属于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则我们在给付上述第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
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合同效力
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附加合同已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
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四)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则我们按“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及评定原则,确认其
伤残等级,在给付上述第二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附加合同约
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公共交通
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残可领评定标准所列更高等级的伤残保
险金,则按更高等级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
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伤残情况不属于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
险金”责任。
说明:
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附加合同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
至抵达本次车程或航程目的地走出该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为止。
二、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附加合同成立。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
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若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主合同的生效日期为附加
合同的生效日期;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附加合同,则以附贴批单上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单/附贴批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计算。
三、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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