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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2006年11月17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某,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已判决)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书写了其与陈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虚假材料递交给陈某案件的承办民警。后在薛某的提议下,陈某的继父陈某金和其弟陈甲伪造了辛某案发时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由薛某递交给陈某案件的承办检察官。检察机关将案件重新交给警方进行调查。民警找到当事人进行核实,对身份证进行鉴定,查出身份证不是被害人家属提供的,而且身份证是假的。于是递交身份证的陈某金被锁定为伪造证据的嫌疑人。2007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金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9日,薛某被抓获。律师在执业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律师权利01律师权利的涵义02一是律师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03二是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04三是律师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保护。律师有会见权《律师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二)律师有阅卷权律师只能查阅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律师阅卷,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阅卷处所。律师对于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律师阅卷可以摘录或复制,摘录或复制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律师可以查阅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他案的线索材料。《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四)律师有辩论权(五)律师有人身受法律保护权参考案例3-21997年1月22日,辽宁省铁岭市年轻律师任庆良因被控犯有“包庇罪”而站到了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上,任律师因在担任被告人施洪清防火一案辩护人时收集了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证人证言,被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包庇罪”逮捕。检察院的起诉书声称任律师的取证导致了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施案发回重审,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正常活动。当时犯罪嫌疑人施洪清的终审判决还未下达。律师义务的涵义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律师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不得担任双方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律师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律师有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律师有不得向有关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参考案例3-31996年至2008年2月,芜湖市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锋在担任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及代理有关诉讼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时任芜湖市财政局综合科科长、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查斌以及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陶海光等6名法官行贿30.2万元。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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