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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_用户数据访问权的证成与构造728014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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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数据访问权的证成与构造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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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数据访问权的证成与构造

版**

出谢琳谢展枫

摘要:欧盟《数据法》建构的用户数据访问权为个人用户及企业用户

的数据访问提供了依据,对促进数据流通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其实施可能伴

随着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冲击、增加经营成本等消极影响,但用户数据访问权

对市场失灵的根本回应加之其他方案的局限性,使其成为数据流通方案的最

优选。即便如此,当前的用户数据访问权依然存在权利主体缺乏限定、权利

客体过窄、各方主体利益冲突的问题。我国若引入该权利,应当对其权利主

体的扩展作出非竞争性开发的限定,适用更灵活的“目的标准”确定其权

利客体,并通过商业秘密访问的双向限制及确立个人信息权益优先的原则来

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欧盟《数据法》数据流通用户数据访问权数据来源者权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4年度一般项目“企业数据公平共享制度构建研究”

(GD24CFX11)、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司法保

护路径研究”(ZGFYZDKT202314-02)的阶段性成果。

**谢琳,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数据法等;谢展

枫,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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