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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人寿附加守护神心无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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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心人寿附加守护神心无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爱心人寿附加守护神心无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认知障碍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

的责任,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二)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年龄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三)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交费方式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

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续期保险费。

(五)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

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必选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必选责任包含特定疾病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认知障

碍疾病关爱保险金和失能豁免本附加险保险费责任。

特定疾病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前(不含年满60周岁当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

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符合该特定疾病对

应的失能状态要求,我们于首次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及其后每月的对应日按主合同累计应交

保险费的1%给付特定疾病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60周岁(不含年满60周

岁当月),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60周岁时领取特定疾病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未满60个月的,则我们向特定

疾病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受益人一次性给付领取未满60个月的差额部分(无息),该项保险责任

终止。

意外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前(不含年满60周岁当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至3级伤残的,我们于首次失

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及其后每月的对应日按主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的1%给付意外伤残失能收

入损失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60周岁(不含年满60周岁当月),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60周岁时领取意外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未满60个月的,则我们向意外

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受益人一次性给付领取未满60个月的差额部分(无息),该项保险责任

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180日(不含)后仍未结束治疗,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两项或两项以上1至3级伤残的,我们仅按其中一项给付意外伤残失能收

入损失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和意外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被保险人同时满足特定疾病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和意外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

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特定疾病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而不给付意外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自首次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给付日起,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认知障碍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含年满60周岁当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

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认知障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主合同累计

应交保险费的10%给付认知障碍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失能豁免本附加险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之日起,我们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附加合同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

(1)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符合该特定疾病对应的失能状态要求;

(2)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1至3级伤残。

可选责任

您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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