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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国资系统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指南.docxVIP

全区国资系统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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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国资系统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指南

目录

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操作规范 1

二、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批准操作规范 13

三、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划转审批操作规范 22

四、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审批操作规范 30

五、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核准操作规范 36

六、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批操作规范 41

七、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批准操作规范 49

八、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批或者备案操作规范 56

九、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

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62

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批操作规范 73

十一、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批准操作规范 79

十二、所出资企业在增资扩股中放弃国有股认股权以及在上市公司配股

中国有股放弃配股权或采用定向增发非国有股份致使国有股比例下降

的审批操作规范 84

十三、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91

十四、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投融资计划、对外担保批准操

2

作规范 99

十五、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冲减国有权益的审批操作规范 105

十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操作规范 112

十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操作规范 123

十八、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案操作规范 129

十九、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操作规范 138

二十、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审核操作规范 143

二十一、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操作规范 148

二十二、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审批操作规范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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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

(二)自治区设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上市国有股权管理方案以及国有股股东配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担保备案。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审批: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第三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第十条:“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

2

准后实施”。

(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审批: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第三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审批: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第三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审批: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第三条:“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

3

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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