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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之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以史料为基础,着重阐述并分析了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的目的、表现、特点和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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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每读中国通史,总感其关于古代法制内容单薄。近十余年来,随着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之发展,中国古代法律史著作逐年增多,但每读这些著作,又感其关于古代经济法制内容之不足。多数著作不设专章节阐述,设专章节者,也颇为简略,远不能反映历史之概貌。此种情况,反映了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研究之现状,也说明了这个领域研究存在的问题。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研究亟待加强。本文愿就此陈一孔之见,以就教于各位先进。
一、研究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之目的
(一)中国是文明古国,中华民族在自己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文化。它的法制,不仅独具风采,在广袤的中华大地上发挥其作用,而且自成体系,曾对远东诸国,如朝鲜、日本和越南等产生过强烈影响。这个体系中的经济法制,内容丰富,特点突出,对
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王朝兴衰之意义尤为重要。它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文化的重要遗产。加强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之研究,是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之需要,是治中国法律史学者责无旁贷之要务。
(二)今天的中国是前天和昨天的中国之总结和发展。现在大陆、台湾和即将回归的香港、澳门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但都面临如何进一步发展经济的问题。就大陆来说,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当然要借鉴西方国家和其他国家一切有益的经验。与此同时,也要挖掘我国历史上的一切好经验,诸如,农业方面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手工业和商业方面,如何处理产量与质量、义和利的关系;在生产与赋役方面,是养鸡下蛋还是杀鸡取卵,等等。加强对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之研究,也是完善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之需要。
(三)发展法学教育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一般说,法学本科教育应以完成对学生的法学基础(包括专业基础)训练为主要目标。如是,加强法理学、法史学教育势在必然。在法的历史教育方面,我们应注意古巴比伦法、罗马法和拿破仑法典,更应重视自己国家法的历史。由于研究之薄弱,中国古代法律史的教材和教学,很长时间是重刑轻民,以至不少教科书称之谓中国刑法史倒更贴切。其内容明显不全面。为了使我国法科学生在校期间打好较坚实的基础,进而学好专业;为了在他们离开学校后有更大的适应性,进而根深叶茂,我们也要加强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之研究。
二、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之表现
(一)形式
与中国古代其它部门法一样,中国古代经济法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它既表现于单行法规,又表现于综合法典,也表现于帝王的命令和诏旨,还表现于官方认可的习惯。从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中的史料看,最先是习惯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习惯法;其后便是帝王的命令、国家的单行法规和综合性法典等制定法。在漫长的历史中,即使在成文法出现并得到了发展的情况下,习惯仍在许多地方和领域发挥着作用。
从目前所见史料,中国古代第一次把关于经济法制的内容引入综合性法典的是西汉初年的九章律。《汉书·刑法志》:“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晋书·刑法志》:“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户律、厩律篇名和条文以及兴律的内容,已见于云梦秦简。由此可知,萧何所增,只不过是将秦行之已久的单行法律“取其宜于时者”加于综合法典而已。由此,综合性法典便成为中国古代经济法制的一种表现形式。汉之后,历代相承并不断发展。魏《新律》十八篇之《毁亡》、《晋律》之《水火》、《关市》,南北朝时一些国家增加之《食库》、《市产》皆属。隋唐两代,中国古代法典进一步规范化,有关经济法制的规定主要见于《户婚》、《厩库》、《擅兴》和《杂律》诸篇。至明清,法典体例有重大变化,《名例》之后按吏、户、礼、刑、兵、工分篇,有关
经济法制的内容,主要见于《户》、《工》二篇,其条款细密之程度,大大超过了前代任何王朝。
中国古代经济法制大量的、主要的表现为各朝代发布的单行法规和帝王的诏令。早在战国初年,李悝在魏国曾进行以尽地力之教、平籴平粜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主要通过单行法规和魏文侯的诏令推行。之后,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也如是。史籍记载商鞅曾颁布《垦田令》。商鞅变法改制许多经济方面的措施,虽然尚未见到有关直接的法律,但云梦秦简中记载的从商鞅到秦始皇统治时的法律中,却都有大量涉及经济制度的规定,如:《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傅律》和《效律》等。此外,在云梦秦简的《秦律杂抄》中之《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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