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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27条 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 权威理解与适用、法官司法观点、裁判要旨.pdfVIP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27条 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 权威理解与适用、法官司法观点、裁判要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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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权威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司法观点、相关案例裁判要旨

目录

二、九民会议纪要第27条权威理解与适用…………….…1

三、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司法观点…6

248、股东代表诉讼中调解书的出具条件……6

四、相关案例裁判要旨...…..6

一、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27.【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

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

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九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九民会议纪要第27条权威理解与适用

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享审判

第二息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一书第221-228页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法(2019)254号

27.【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

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中调解的特殊规定。

【争议观点】

调解是指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有权组

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程序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

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

解实际上包括在和解之中,是当事人和解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我们往往

要考察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和解。综观各国和地区制度设计及法学理论研究,关于股东代表诉

讼中当事人能否进行和解以及和解方式问题,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概括起来,具有

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

利进行处分。诉讼和解即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代位行使公

司的权利,有权与被告进行和解1但为防止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和解的危害,

该和解的效力仅及于原告股东自身而不及于公司和原告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根据该种观点,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股东可以进行和解,但和解效力范围有限。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代表

诉讼具有特殊性,一般不能和解。原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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