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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条文中等字意义辨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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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条文中等字意义辨析

一、问题及其意义

1997年刑法中共有29个含“等”字的条文,计35个“等”字。这些“等”字都用于列举之后,例如第56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等”字的这种用法只有一种含义,绝无引起歧义之虞,对此辨析也就毫无意义。事实上,“等”字用于列举之后有两种相反的含义:一是“表示列举未尽,如京、津等地、纸张文具等等”;二是“列举后煞尾,如长江、黄河、黑龙江、珠江等四大河流”。对刑法中的“等”字应作何理解呢?是一律表示列举未尽?还是一律表示列举后煞尾?抑或两种情况兼而有之?司法实践中确实提出了类似疑问。

有论者说:凡如第56条列举后加“等”字的,都表示列举未穷尽;而如“长江、黄河、黑龙江、珠江等四大河流”的表述形式,之所以表示列举后煞尾列举已穷尽,是因为从前后文可以推断出列举已穷尽。刑法中“等”字的表述形式皆如第56条,故一律表示列举未穷尽。但此论也存在反对者。

众所周知,“在法律中,有时一句话或一个字就能影响到人的生命财产,企业的活动,机关的职责,法律用语发生错误,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并导致破坏法制。”对“等”字的理解也概莫能外。比如在适用刑法第56条时,如果将“等”字理解为“列举后煞尾”,则对于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之外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就不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反之,将“等”字理解为“表示列举未穷尽”,则可以对前面列举的五种犯罪之外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此,对一个“等”字两种不同的理解,就决定了一部分犯罪分子政治权利的予夺。而在有的“等”字条文中,两种不同的理解,却决定着一个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重大问题,其所涉罪名有时甚至是可处死刑之罪!一字之义,即关乎公民权利予夺,甚至关乎死生大事,真是不可不审慎详察啊。

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对“等”字意义加以辨析并予明确,希望于司法实践稍有裨益。此外,对于此种歧义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方法,笔者力图通过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加以考察并提出建议。

二、辨析结论:“等”字均表示列举未尽

法律解释学认为,任何法律条文之解释,均须从文义解释入手。因为法律的语言文字是立法意图的直接载体,立法者在一个法律规定中使用了什么样的词语,运用了何种语法规则,都体现了立法者对该规定意义的取向,因此,要阐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必先运用文义解释方法。如在文理解释后含义明确,不存在歧义的,就无需再运用论理解释法;如果有复数解释结果存在之可能性,应继之以论理解释。如前所述,“等”字单纯从字面解释看,存在着相反的两种含义,因而就必须继之以论理解释,以明确其含义。

系统解释的结论

系统解释法就是将被解释对象置于刑法系统之中阐明其含义的方法。其功能之一是,在法律用语含义歧义时,通过系统解释明确法律用语的含义。因为从逻辑上讲,从应然角度看,同一刑法规定中的同一用语应用同一含义。本文所涉刑法系统仅限1997刑法典。而关于同一规定应有同一含义的应然性,可参阅吴大英、任允正所着《比较解释学》第235页。)

我们先看看“等”字含义明确的刑法条文。如第352条中的“罂栗等毒品原植物或幼苗”,至少包括大麻这类毒品原植物或幼苗,其“等”字显然表示列举未穷尽。因为第357条已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毒品包括鸦片、大麻。并且其邻近条文第352条“非法种植罂栗、大麻等毒品原植物”,除罂栗外,还列举了大麻植物。如果第352条中的“等”字表示列举后煞尾,而不表示列举未穷尽,就有三个疑问产生。首先,单从语法看,也没有必要使用“等”字,为什么不直接表述为“罂栗种子或幼苗”?其次,为什么对大麻这种毒品,立法者要在两个邻近的条文中采用如此截然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呢?最后,既然第357条已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毒品包括鸦片、大麻,为什么第352条会是例外?显然,持“列举后煞尾”论者无法回答这几个问题。因此,第352条中的“等”字表示列举未穷尽是毫无疑义的。

根据系统解释方法关于“同一用语应有同一含义”的应然性设定,上述结论,似可推诸整个刑法中相同形式的“等”字。比如第351条,除已列举的罂栗、大麻原植物外,根据毒品常识和法定毒品范围,至少还包括“古柯树”这一毒品原植物,其“等”字表示列举未穷尽。又如,第364条中的“等”字也表示列举未穷尽。因为在现实中,音像制品除电影、录像两种形式外,客观上还存在录音带、幻灯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电脑磁片等多种形式。不仅如此,音像制品的形式还将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而日新月异,层出不穷。此处用“等”字,也是为了适应这种词义的易变性的原故。

依次征诸刑法中所有31个“等”字,笔者大都可列举出尚未列举穷尽的内容。据此,上述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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