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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拆迁的行政法律问题.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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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问题

姓名:肖玉婉

班级:法学1411

学号:2014122105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国各省市的房屋拆迁力度也都在不断加大。中国人对于房屋有一种特殊的情怀,房屋和土地便是居民的生存之本。在我们国家由于种种原因,在很多时候群众与政府在房屋拆迁的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由于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因此出现了强制将居民的房屋拆迁。在此情况下,探讨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强制拆迁的主体、强制拆迁所使用的方法与手段的合法性以及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的房屋拆迁相关法律问题十分有必要,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字:强制执行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强拆执行主体的确定

正文:

一、强制拆迁的概述

(一)强制拆迁概述

1.强制拆迁的概念

强制拆迁,即强制执行,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房屋搬迁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此举为行政强制强迁行为设置了一道屏障,政府不再极其便利地、任意地采取房屋强迁行为。房屋强制拆迁行为只能由政府申请法院执行,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也必须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3.强拆房屋与政府政策

拆迁一般是根据政府下达的政策和文书,为了实习地区经济发展、居民的收入增长,统筹规划部分地域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建筑,使其达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民生。因此一个地区的拆迁工作与当地政策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阶段,整理卷宗时,发现近几年内关于强制拆迁的案由在所整理的卷宗中比重十分大,而襄阳政府也下达了关于维护护城河和古城墙的修建、建设新城区的相关文件。

二、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房屋拆迁的相关问题

(一)相关法规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直接涉及房屋拆迁的有三项,分别是:“(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二)理解

1.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具体而言,是针对行政机关己经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后果己发生,相对人对执行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是一种事后救济。

2.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款并非针对执行行为,而是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是一种事前预防。相对人接受决定并主动履行,则不存在房屋强制拆迁的问题,强制拆迁违背住户的意志,一旦实施损害后果不可避免,新法将征收补偿决定纳入,防患于未然,在强拆实施前即为相对人提供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更加有利于住户生命财产的保护。

3.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是对非强制拆迁协议履行问题的救济,针对行政协议可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于房屋强制拆迁制度的看法与建议

(一)行政违法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制拆迁违法行为,可按照《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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