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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18条 股东除名行为效力 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典型案例裁判要旨.pdfVIP

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18条 股东除名行为效力 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典型案例裁判要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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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股东除名行为效力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

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目录

一、关联法条...1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2

三、典型案例裁判要旨….……13

一、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

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

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

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

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己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

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

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题高

人民法院民喜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一书第266-2B2页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2011)3号

第十八条【股东除名行为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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