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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0T 45.1-2017 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工作规范 .pdfVIP

DB3310T 45.1-2017 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工作规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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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0

台州市地方标准规范

DB3310/T45.1—2017

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工作规范

第1部分:村(社区)妇联

2017-12-08发布2018-01-01实施

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10/T45.1—2017

前言

《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工作规范》拟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村(社区)妇联;

本部分为DB3310/T45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台州市妇女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台州市路桥区妇女联合会、台州市妇女联合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叶彬彬、陈璋、范赛胜、王玮玲、陆婷婷、严君霞。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I

DB3310/T45.1—2017

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工作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基层妇联组织的术语和定义、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活动阵地、工作任务、

特色创建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村(社区)妇联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规范。

2.1

妇女之家

具备固定的场所,用于开展宣传教育、咨询引导、维权服务、活动组织的一个平台。

3组织建设

3.1组织设置

3.1.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妇女儿童工作。

3.1.2宜以行政村、城市社区为单元设立基层妇联组织。行政村妇女联合会简称村妇联,城市社区妇

女联合会简称社区妇联。妇联的领导机构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

行委员会。推进妇联组织区域化,在辖区内各企业、学校、市场、楼宇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通过适当

的形式建立妇女组织。

3.1.3基层妇联组织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辖区妇女人口基数、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

确定。应设妇联主席1人,副主席不超过3人,执委不少于7人(500人以下宜设执委7人,500-1000

人宜设执委7-9人,1000人以上宜设执委9-11人)。

3.1.4基层妇联组织的成立或撤销,须经乡镇(街道)妇联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及同级党组

织审核,报上级妇联备案。

3.2组织形式

3.2.1村妇联是指妇联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民主选举若干执委组成。

3.2.2社区妇联是指妇联在城镇社区的基层组织,由辖区年满18周岁的妇女民主选举若干执委组成。

3.3组织领导

3.3.1妇女代表大会

3.3.1.1妇女代表大会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定期召开。妇联组织与村(社区)委会换届同步进

行。

3.3.1.2妇女代表大会听取、审议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妇女工作;选举产

生妇女联合会本届执行委员会;选举、罢免妇联执委;成立或撤销妇联。

1

DB3310/T45.1—2017

3.3.2执行委员会

3.3.2.1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负责审议年度工作报告,替补、增补执委,讨论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4组织选举

3.4.1选举筹备

3.4.1.1应成立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分管领导、妇联主席及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现

任村(社区)妇联主席组成的妇女代表大会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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