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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基础设施卫生要求
1给水工程设施
1.1应结合村镇近远期规划,满足近期的生活、生产需求,预留远期规划发展的需要,并有效节约水资源。
1.2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且便于卫生防护的水源,有条件时应设置备用水源。落实水源保护措施,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符合HJ338的要求。
1.3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GB/T14848—2017中4.2的相关规定;
b)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GB3838的相关规定。
1.4供水工程设计、运行和管理应符合SL310相关要求。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相关规定。
1.5供水方式应优先选择城镇配水管网延伸供水。
1.6集中式供水工程建(构)筑物(含厂外泵房等)周围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厕所、化粪池和禽畜、水产饲养场等,已设置的场所应限期迁出,且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渠。
1.7日供水在1000m3以上或供水覆盖人口在10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能供水,并具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能力。
1.8采用分散式供水方式时,应对水源地采取保护措施,同时应设置水质净化设施,出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相关规定。
2排水工程
2.1应以村镇发展规划为指导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放标准、污水收集标准、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2.2生活污水处理厂选址应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村镇水系下游,并应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处理过程如产生恶臭和噪声污染时,应设置除臭和降噪措施。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污泥不应直接排放。
2.3生活污水应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方法进行处理,自然生物处理应采取防渗措施,不应污染地下水。根据受纳水体或再利用方式的不同,出水水质应符合GB18918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2.4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村镇,应建设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的村镇,应优先建设污水处理站,亦可联户或分户处理。
2.5畜禽养殖业废水排放应符合GB18596的要求,不应排入敏感水域或有特殊功能的水域。
2.6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以保证处理后出水排放符合GB18466的要求。
3垃圾处理设施
3.1垃圾处理应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并遵循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科学治理的原则。
3.2应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长效管护机制,其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应纳入村镇相关规划。
3.3应建立“就近就地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应合理配备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箱和分类垃圾收运车等相关设备设施;应科学配置垃圾转运站或垃圾处理终端设施,配备密闭的垃圾转运车辆。
3.4生活垃圾填埋场、新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堆肥处理设施和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用地边界至住宅用地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及人畜供水点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控制应符合GB16889的规定;新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控制应符合GB18485的要求。
3.5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应配备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备,使用专用的医疗废物收集包装袋及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车,医疗废物处理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要求。
4粪便处理设施
4.1基础设施完善的村镇,应将粪便纳入生活污水管网,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对居住比较集中,使用卫生厕所的村庄,应建设集中粪便处理设施。建设有机肥企业的村镇,可依托企业进行粪污处理。
4.2粪便处理设施应位于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远离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4.3不应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和沼气池沼液直接排入水体。贮粪池的粪皮、粪渣及沼气池的沉渣应定期清掏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符合GB7959的要求。
4.4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应符合GB/T27622—2011第5章的要求。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T36195—2018中表1和表2的要求。
4.5经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粪便直接还田利用的,重金属含量限值应符合GB/T25246—2010表3的要求。
5公共厕所
5.1村镇公共服务设施及公众活动较集中区域的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GB/T17217—2021中4.1和GB/T38353—2019中4.2的要求。
5.2非水冲独立式公共厕所应与餐饮企业、托幼机构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10m,与公共厕所地下取水构筑物的距离大于或等于30m。
5.3具有前端处理设施的公共厕所建造和运行管理应符合GB/T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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