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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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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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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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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武术活动的管理,促进武术运动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武术包括武术套路、散打、跆拳道、摔跤、空手道、剑道、拳道、柔道、健身气功、自由搏击等项目。

武术活动是指进行上述项目的习练、传授、表演、竞赛以及组建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和武术社会团体等活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武术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展武术活动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崇尚科学,讲究道德,促进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和优秀武术人才的培养,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禁止利用武术活动宣扬封建迷信、非法敛财,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是全省武术活动的主管部门,省体育行政部门下属的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武术活动的业务指导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项工作。

县以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武术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武术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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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和武术社会团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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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武术学校是指按照学校设置标准设立,实施武术理论教学、进行武术技能训练,并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文化知识教育,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

习武场所是指以培养武术爱好和提高武术技能为目的,进行非学历武术技能训练和武术理论学习的武术馆、拳社、俱乐部和武术指导站等。

第六条

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学目的和习武业务范围符合规定;

(二)有与办学规模和习武业务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自有资金;

(三)有相应数量的专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开办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办学场所、习武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武术器材清单;

(五)武术学校教学计划或习武场所培训计划;

(六)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

(七)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开办武术学校,须持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所在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开办习武场所,须持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就治安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报所在地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体育、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核或审批申请后,一般应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予同意或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武术学校、习武场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登记的,应当视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的营利或非营利性质,按照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第九条

武术学校须按国家对学校名称的有关规定确定校名。

各类习武场所不得用“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等类名称冠名。使用“湖北”或其他地域名称冠名的,须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依法经审核、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禁止刊登虚假广告骗取财物。

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招收学员收取的费用,应严格按省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各类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聘请的外地教师、教练、员工和招收的外地学员,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武术学校和习武场所聘请的教师、教练、员工应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武术学校必须按审定的教学科目和教学计划进行武术专业和文化课教学。招收的学生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必须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文化课教学任务。

武术学校学生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十三条

习武场所应按审定的培训科目和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培训期满可发给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习武场所不得招收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学员。

第十四条

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或治安事故。

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应加强对学员和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习武健身、育人成才。

第十五条

武术学校、习武场所实行属地管理,县以上体育、教育、公安等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各类武术学校、习武场所进行指导和监督。

体育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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