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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标准}中山
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
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规划局
2010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用地
第三章居住用地
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
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第六章公共设施
第七章工业、仓储
第八章旧城区改建
第九章城市绿地
第十章城市道路交通
第十一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附录I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则
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准则执行。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本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本准则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
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府办[2004]50号)同时废止。
第二章城市用地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以及各类居住建筑的建设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含公寓式酒店)和市场等用地,以及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D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D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D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D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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