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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发银行”)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框架合作协议》、《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作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日常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制订本校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经授权受理借款申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催收本息以及维护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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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五条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生自愿申请,根据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六条每年9月5日前,根据合作协议规定及学校学生贷款需求情况,向省教贷办申请本学年贷款计划额度。
第七条省教贷办审核汇总各高校的贷款需求额度后,会同省开行确定贷款计划额度,于9月25日前下达给各高校。
第四章贷款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八条学校在学生申请贷款前,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及咨询工作。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的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学生家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和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愿意监督学生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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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乡镇(含)、区(含)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开发银行、省教贷办及学校资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由各院负责对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结束
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初审无误后,签署意见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学生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省教贷办。省教贷办在收到各高校申请贷款学生汇总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汇总,签署意见后报省开行。省开行在收到省教贷办上报的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省开行委托高校机构据此与已批准的申贷学生签订借款合同。省开行及时按合同金额将资金拨付到省教贷办在省开行开立的专用帐户,由省教贷办通过代理行完成贷款发放。
第五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或有关单位的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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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五条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省教贷办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贷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采取立即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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