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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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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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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5

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Disciplinaryrulesfornormaluniversitystude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和学校的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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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5

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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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5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二)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三)已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十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逾

期不办理的,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应受处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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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编号:FS-ZD-04015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的,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凡参加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制作、贩卖、出租或者传播含有淫秽、邪教等内容的图画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殴打他人、打架斗殴的,视其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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