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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只能以收益途径评估,不可能用成本途经评估01010203收入权益法不宜使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用于探矿权评估0203评估方法的选择采矿权的价值和销售收入并不成比例采矿权价值评估的对象是采矿权所带来的超额收益不是所有的矿产品利润都和销售价格成正比,取值范围很窄的系数难以调整各矿山超额收益占销售收入比例的差异01030204收入权益法不宜使用的原因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剩余利润法可操作性对比折现剩余现金流表达式:方法的具体计算模型应该不难理解,在此不再赘述。该方法矿产开发的合理报酬Ip会因投资主体的不同,时间的不同的有不同的要求,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对报酬率影响也较大,报酬率的量化和计算尚无统一认识,较难进行。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剩余利润法可操作性对比剩余利润法表达为:E和Ei的计算会因基数不同、经济模型不同而有很大差别。对生产矿山,往往固定资产的形成期距离评估基准日较远,以往财务报表以实际帐面价值核算,与评估基准日公允价值相差较大,此时因为折旧费的不同净利润会有很大不同,投资要求得回报也因计算基础不同难以量化。由于该参数选取方法尚无一致意见,使用较为困难。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剩余利润法可操作性对比折现现金流法表达式为:该方法中所有为开发而投入的现金除采矿权本身的支出(帐面价值)外均作为现金流出项,贴现率则实现了投资资金回报的要求,所有权人的收益作为现金流出项已经扣除,贴现的结果就成为采矿权所能够带来的超额现金流量的现值。其现金流计算较为完全,而且,固定资产的价值在流出项和流入项都有反映,如果固定资产计量偏低,则其折旧流入也偏低,同时所得税流出增加,对评估结果有一定的抵消作用,反之亦然。储量动态性虽然工程揭露的工程数据与原地质报告出入不大,但因工程密度增加,使得勘探网度增加,改变了资源储量的类型,相对于设计资料对资源量的可信度折算,使得可采储量变化;随着开采工程的进行,见矿工程揭露的数据与原地质报告出入较大,形成储量估算基础变化;储量消耗与生产勘探工程使得原地质报告所依据的原始数据大量增加,可能改变储量数据。评估用资源储量按照评估准则字面理解,评估储量应为:原保有储量+生产勘探增加的储量-核销的储量但实际操作较为困难,经常见到的处理办法是,在没有生产勘查报告时,不考虑储量变化情况,直接用原可采储量减去开采消耗可采储量,但该做法违背了客观性原则321一般处理办法一般处理办法最好的处理办法当然是要求委托方提供重新核实的资源储量报告,然后根据原设计方案对照资源储量块断,计算可采储量。但是,通常情况下,委托方往往没有給予时间上的条件来实施这样的处理办法,需要评估机构来找出合理的处理办法。适当牺牲合规性要求,来保障客观性的要求。同时,在报告的有关披露中必须充分披露有关情况及评估机构的处理办法。01对相应块段的资源储量按照原估算原则来处理。同时按原原则计算可采储量02对煤矿来说,相对比较合理的处理办法是,根据矿山检测测量资料,对应相应的块段,减去去采空范围相应可采储量作为评估可采储量。03一般处理办法考虑评估可采储量范围时要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03可采储量是评估范围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核心内容之一02对任何评估报告都首先要解决评估范围的问题01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与评估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概念在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在确定的时间内,对一个确定的三维空间内,对确定的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该权利指向的对象就是指在确定的三维空间内的矿产资源。真正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是根据采矿许可证所确指的资源储量中的可采部分。采矿权的评估的范围就应当是在确指的三维空间内的可采储量的开采利用权。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发证机关的管理办法有偿出让形成的采矿权;01探矿权人自己出资查明的矿产地,优先取得的采矿权;02尚未有偿化的采矿权。03采矿权的类型一种是已经将所有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的可采部分的采矿权价款进行了处置;另一种情况是仅对采矿权证范围内的部分可采储量处置了价款。有偿出让形成的采矿权按照指南的规定,则评估范围会出现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对原来仅处置了30年服务期采矿权价款,而矿山实际服务期超过30年的出让后采矿权因转让等行为而进行的评估。如果仅仅按照评估指南的规定,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为采矿许可证的剩余年限,而不考虑此前的矿山实际生产动用情况,则会出现漏评和重评现象(在此,暂且不讨论因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矿山的发证年限与评估服务年限不一致的问题)。按照指南的规定,则评估范围会出现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第二种情况,对于探矿权人自己出资查明的矿产地,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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