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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量保修期限及保证金返还单元六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90课件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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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专业核心课程关于质量保修期限及保证金返还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主讲:李峰工程造价专业群成功入选“双高”计划建设高水平专业群A档EngineeringCostSpecialtyGroup单元六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保证金对于承包人意义司法解释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有专门的条款进行规制,出发点在于其对于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根据修订后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看似不多,但我们知道,我国施工企业的利润率一般仅为3%-5%,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旦被扣留,承包人很有可能没有利润甚至亏损,因此专门规定是完全有必要的。

123保证金返款条款时间节点的来源保证金返还的四个环节内容区分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起算点

保证金返款条款时间节点的来源Part-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7月1日实施。该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司法解释对修订后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采纳,新《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保证金返款条款时间节点的来源

保证金返还的四个环节Part-02

第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1、当事人约定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九十日后起算,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告九十日后起算,满二年。第四、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履行保修义务。第一,合同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不能强扣。第二、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1、如果没有约定保证金返还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满二年。2、如果约定保证金返还期限,则按约定期限返还。保证金返还的四个环节《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包含了四个环节,环环相扣:《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除了采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年”、“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的时间节点,还针对人民法院实际审判工作的需要强调了“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既肯定了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刚性,又维护了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柔性。【四个环节】

区分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起算点Part-0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有三类起算点:一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二是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三是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起计。缺陷责任期区分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起算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中对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作了基本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合同当事人对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点另行作出约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亦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起算点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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