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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第13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法工委权威释义、法官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案例裁判规则.pdfVIP

保险法 第13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法工委权威释义、法官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案例裁判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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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

最高法院法官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相关案例裁判规则

目录

一、关联法条…………………1

(一)中央层面法规………………………1

(二)地方法院规范性文件……………………2

二、保险法第13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3

三、保险法第13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权威理解与适用…………………5

四、相关案例裁判规则………………10

一、关联法条

(一)中央层面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

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

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

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

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

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

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

定。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

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

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

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

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

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

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97.【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

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已经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投保人主张保险合同已

经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

司内江支公司保险合同赔付纠纷合同是否成立等请示一案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0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川民终字第90号关于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内江支

公司(以下简称内江太保公司)保险合同赔付纠纷一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般保险合同只要双方签字盖章,或者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该保险合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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