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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
法条、相关案例裁判规则
目录
一、地方性规范性文件………………1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1
【释义】………………………2
【适用】…………………………7
三、相关案例裁判规则………………8
一、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会议纪要
(五)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身,不
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2915年)
第十四条(如实告知义务范围、内容、举证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仅在保险人主动询问的情
况下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以保险人询问问题为限,且限于保险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
或应当知道的情况。
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视为保险人询问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续保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不因曾与该保险人
订立过同类保险合同而减轻或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对免责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
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
作“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
一般可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除非投保人、被保险人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
涉及保险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问题,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第三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
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
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人民法院出版壮2013年版)一书第300=309页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3)14号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
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
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规定了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
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
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02年修订《保险法》时,对保
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的规定未作修改。
1999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该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对格式条款的定
义及其内容、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的解释作了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为格式条款,因此,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保险法》对格式条款规定上的不足。
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作出修改,该法第17条
第1款规定:“订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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