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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14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认定 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裁判规则.pdfVIP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14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认定 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裁判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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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保险合同中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认定权威理解与适用、关

联法条、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目录

一、关联法条………………………1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2

【释义】………………………2

【适用】…………………………11

三、典型案例裁判规则………………20

一、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

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

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

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4.多种记载方式的效力问题

保险合同内容采用多种记载方式或者出现多个落款日期,按以下规则进行解释:

(1)时间在后的约定优于时间在前的约定:

(2)手写的约定优于打印的约定;

(3)如有批单的,批单优于正文;既有加贴批注也有正文批注的,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会议纪要

二、关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

会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

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

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则予以认定:

(一)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

(二)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

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特别约定”优于“合同文本”的原则进行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

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7、保险合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特别约定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

致的,以特别约定条款为准;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

28、投保单与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的内容为准。但保险人未

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送达给投保人,或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后已提出异议,保险人仍

同意承保的,以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记载内容为准。

29、保险合同内容采用多种记载方式或者出现多个落款日期,按以下规则进行解释:

(1)时间在后的约定优于时间在前的约定;

(2)手写的约定优于打印的约定;

(3)如有批单的,批单优于正文;既有加贴批注也有正文批注的,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

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一书第310-317页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3)14号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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