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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知应会
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一)2024年1月24日15时22分,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全国部署开展了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自2月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期间重点针对“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三类场所开展集中整治。
(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年至2026年底。
(三)“拆牌、破网、清通道”暨打通“两个生命通道”专项行动,要求拆除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以及户外广告牌,对建筑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灭火救援窗等进行永久标识化管理。
(四)今年11月9日是第33个全国消防日,活动主题为“全民消防、生命至上”。
(五)《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江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指引》有关内容掌握(具体内容互联网发布,熟悉了解,组织自查)。
(六)灭火救援疏散演练预案制定及工作开展情况,建议结合“5.12防灾减灾”“11.9消防宣传月”一并开展,并收集建立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留存图片视频治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2.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3.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7.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4.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5.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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