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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保险合同中非保险术语的解释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
条、相关案例裁判规则
目录
一、关联法条………………………1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1
【释义】………………………2
【适用】……………12
三、相关案例裁判规则………………19
一、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
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
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
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保险纠纷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七、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
关于适用不利解释规则要不要设定必要的门槛问题,已经因新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而无争论必要。
但实践中对以下问题尚存不同认识:
1.对“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何界定。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适用不利解释规则的条件是“按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后产生了两种以上解释”,则“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就成为问题的关键所在,需要就“按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作进一步界定。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解释方法有多种,如果穷尽《合同法》第一百
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释方法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不符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本意,也将使得不
利解释规则对保险条款的规制功能大打折扣,故宜将“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加以适当的限制。采用保险
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
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
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
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金书第376-402页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3〕14号
第十七条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
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保险单充满了“专门用语”,常常使未受训练的人迷惑。[英]约翰·伯茨:《现代保
险法》,陈丽洁译,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3~134页。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常出
现一些有关自然灾害的术语,如“暴风”、“暴雨”、“洪水”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则大量出
现医学术语,如“主动脉手术”、“恶性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等。因其技术性的存在,
普通投保人很难理解其真正含义。当普通投保人对保险格式条款中专业术语的理解不同于保
险人专业上的理解时,双方将因此发生争议,对该专业术语的理解是否也一概无例外地适用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呢?从我国保险合同立法来看,对该问题一直没有作出规定。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些年来一直致力于推进保险
条款的通俗化工作,发布了一些行政规章性的规范文件,这有助于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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