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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人身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目录
三、典型案例裁判规则...…………...7
一、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
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
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第三十四条下列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
身的权利:
(一)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
(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劳动报酬请求权,但是超过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四)请求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的权利:
(五)其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
去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一书第350-359页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5)21号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
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
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关于保险金请求权的问题,《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
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第十八条第三款规
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
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法》对于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未作明确规定。
《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的问题作了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
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
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并对合同权利转让的程序、
效力作了规定。《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
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
权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对合同权利转让后抗辩权和抵消权的
延续予以明确,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
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
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债权转让基本理论问题
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而将它移转于他人的合同。合同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债权,
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或财产性,也就是说债权本身可以作为一种财产进入市
场进行交易。债权的转让从广义上也包括有价证券的转让,但我国法律对债权的转让与有价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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