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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完整范文-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的协调衔接机制问题研究.docVIP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完整范文-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的协调衔接机制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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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的协调衔接机制问题研究

目录

TOC\o1-3\h\u30188摘要 1

8585一、引言 2

29974二、我国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协调衔接机制的实践分析 2

3888(一)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协调衔接的立法现状 2

31441(二)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协调衔接的实践现状 3

24977三、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检监机关的协调衔接工作考察 4

27160(一)香港廉政公署成功经验 4

115471.律政司检控职能与廉政公署调查权的衔接 4

218842.廉政公署与律政司衔接对于内地检监协作的意义 5

12944(二)新加坡的成功经验 5

228751.新加坡总检察署的职权 5

104542.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职权 6

135693.两机关的衔接问题 6

3612四、完善我国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协调衔接机制的构想 7

428(一)优化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7

838(二)完善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协作的规范制度 7

7878(三)明确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衔接职能 8

3021结论 9

25810致谢 10

7529参考文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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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协调衔接上有了立法规定,标志着监察体制改革迈过了理论阶段的门槛正式进入到实践阶段。但是法律规定比较概括,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实务当中如何完善协调机制,建立一条具体可行的体系,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立足《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出台和修改之后的现状,分析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创造性地提出建议,以期推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衔接协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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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18年随着国家监察机关的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也产生了。党中央在之前的试点方案中明确要求做好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什么是协调衔接机制?如果不能厘清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职能上的衔接,对于监察体制改革会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基于此,就很有必要先对“协调衔接”的现实需要进行确定性的分析。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到监察机关,由此必然产生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衔接问题。而审查起诉作为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程序结束后的下一个阶段,决定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业务上的关联性要大于监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因此,构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调衔接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协调衔接机制的实践分析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协调衔接的立法现状

(1)关于衔接配合原则的问题。根据《监察法》第4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时候,应当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一规定不仅可以在《监察法》中有所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同样对此也有同样规定。因为监察机关在调查时会涉及到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则,监察机关也同样适用。从根源上说,职务犯罪也是刑事犯罪的一个类型,进行调查的监察机关和进行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监察机关在处理职务犯罪时,也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2)关于强制措施转换的相关规定。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由此看出,留置措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一种保障监察调查程序顺利进行的监察强制措施。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移送检察机关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条法律主要解决了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检察院应采取何种措施来解决后来的问题。留置措施的适用,不仅提高了查办贪腐案件的效能,同时也提升了监察委员会调查手段的水平。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协调衔接的实践现状

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强调“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在遵守《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上,最高检和监察机关制定了总的衔接办法,指引各地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衔接工作。各地在最高检和监察机关衔接办法的基础上紧跟其后出台了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上的衔接办法,参加制定办法的主体包括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凸显出在实践中衔接工作的重要性。本章内容主要通过研究山西省的实践现状,以小见大归纳总结,山西省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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