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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赵沛岳与周日新土地登记纠纷上诉案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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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忧道不忧贫。——孔丘

赵沛岳与周日新土地登记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4

【案件字号】(2020)浙11行终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建民吴金花黄维

【审理法官】朱建民吴金花黄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沛岳;周日新;陈知昆;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赵沛岳周日新陈知昆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个人】赵沛岳周日新陈知昆

【当事人-公司】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张笑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吴娴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黄晓敏浙江泽大

(丽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笑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吴娴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黄晓敏浙江泽大(丽

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笑俏吴娴黄晓敏

【代理律所】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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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孟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赵沛岳

【被告】周日新;陈知昆;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原审被告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02年7月17日对

上诉人赵沛岳位于龙泉市剑池路48号((地号31-48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变更登记,面积由

1998年7月17日初始登记的57.56平方米变更为74.55平方米。

【权责关键词】合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9-2500:00:06

赵沛岳与周日新土地登记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浙11行终2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沛岳,男,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委托代理人张笑俏,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娴,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日新,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知昆,男,1937年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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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林则徐

现住龙泉市。

委托代理人陈方高,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泉市,现住龙泉

市。

原审被告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龙泉市中山西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永呈,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维,该局工作人员、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敏,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沛岳与被上诉人周日新、陈知昆,原审被告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

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浙1102行初57号行政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17日,龙泉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人赵沛岳办

理坐落于龙泉市××(××)的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为57.56平方米。2001年9

月,第三人认为原土地使用权证未涵盖位于第三人房屋的东面及北面属其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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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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