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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221条证券市场禁入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证券法学研
究会专家详细解读、关联法条
目录
二、关联法条.….……………….…1
三、2019年新证券法第221条证券市场禁入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2
一、新旧条文对照及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点评【本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2014年修正)摘录自北京大学彭冰教投
【红色加粗字体为新增部分】
的相关点评】
第二百二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第二百三十三条违反法律、扩大了市场禁入的范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围,是否恰当,还值得
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进一步研究。
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
措施。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场禁入的措施。
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
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
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员的制度。
二、关联法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情
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证券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对欺诈发行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证券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证券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服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负责人及工作人
员,证券服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其他公募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基金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负责人;
(六)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
所)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者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
(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有关责任人员;
(八)执法单位及相关自律组织的工作人员:
(九)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执法单位可以采取的市场禁入种类包括:
(一)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不得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
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责任人员的身份职责、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情节
严重的程度,单独或者合并适用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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