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 第221条 证券市场禁入 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立法专家详细解读、关联法条.pdfVIP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 第221条 证券市场禁入 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立法专家详细解读、关联法条.pdf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221条证券市场禁入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证券法学研

究会专家详细解读、关联法条

目录

二、关联法条.….……………….…1

三、2019年新证券法第221条证券市场禁入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2

一、新旧条文对照及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点评【本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2014年修正)摘录自北京大学彭冰教投

【红色加粗字体为新增部分】

的相关点评】

第二百二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第二百三十三条违反法律、扩大了市场禁入的范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围,是否恰当,还值得

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进一步研究。

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

措施。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场禁入的措施。

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

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

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员的制度。

二、关联法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情

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证券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对欺诈发行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证券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证券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服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负责人及工作人

员,证券服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其他公募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基金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负责人;

(六)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

所)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者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

(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有关责任人员;

(八)执法单位及相关自律组织的工作人员:

(九)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执法单位可以采取的市场禁入种类包括:

(一)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不得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

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责任人员的身份职责、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情节

严重的程度,单独或者合并适用前款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乐毅淘文斋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2113104600004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