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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律法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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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构成要素

市场主体:市场的参与者,包括管理主体和管理受体两个方面,管理受体又包括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消费主体。

市场客体:交换关系的对象。

市场行为:市场主体适时的交易行为以及以达成交易为目的而引伸出的其他行为。

市场规则:市场运行中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规律和行为准则。

2、市场管理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法:企业法、公司法、私营企业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公司登记条例。

市场客体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等。

市场行为法:价格法、计量法、广告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其它市场管理法

3、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以欺骗手段从事交易的行为

商品混同的表现形式

1、商品主体混同

法律规定的商品主体混同主要指两种情况,

一是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二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购买自己商品。

2、营业主体混同

(1)经营者在自己的营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造成与其他企业名称相混同,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是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2)对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保护与民法的一般保护的区别,也应当以“知名”为求,而且保护的范围应当更广一些,即使是其他名称,如自然人姓名、笔名、艺名等,如果有商业价值而被他人仿冒,引起市场的混淆,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3、商品质量混同

质量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㈡、商业贿赂行为

1、概念: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与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它相关人员财物或其它好处的行为。

2、形式:回扣、其他如所谓的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顾问费;高消费招待、娱乐、出国、旅游观光、住房装修、为对方提供可明显赢利的业务项目、色情服务等。

㈢、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经营者停止其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更正公告内容,并处以1万元以上至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什么是商业秘密?它包括哪些?

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⑴、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通过所谓“洽谈业务”、“合作开发”、“学习取经”等活动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都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⑵、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所得的商业秘密;

⑶、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㈤、不正当价格行为

1、是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掠夺性竞争行为。又称倾销行为。

包括不正当的低价(低价倾销)和不正当的高价即获取暴利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2、法律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3)经营者进行销售行为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4)经营者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

3、例外情况

⑴销售鲜活商品;

⑵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等商品或其它积压商品;

⑶季节性降价;

⑷清偿财务、转产、歇业时的降价销售。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以专门条款规定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低价倾销责任的民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处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低价倾销行为的行政责任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行政责任,如《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的行政责任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总额1倍以上不满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倍至3倍的罚款”。

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按照该法第20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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