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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7条保险欺诈行为民事责任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最
高法院法官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相关案例裁判规则
目录
一、关联法条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
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除特别说明,
本指引所称欺诈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
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等。
本指引所称保险欺诈风险(以下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保险消
费者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
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
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法第27条保险欺诈行为民事责任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
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安建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编,法律出
版社2009年版】一书第59-60页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
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
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释义】本条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的情形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的规定。
一、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请求的,属于保险诈骗行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有权依照本条规定解除合同,也不
退还保险费。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比如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纵火烧毁保险
财产等。在这种情形下,虽然发生了事故,但这种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金而
故意制造的,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为从保险原理来讲,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或然性
的,是意料之外偶然发生的,而不是故意造成或者必然发生的。因此,本条规定,投保人、
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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