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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4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杀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全国人大
法工委权威释义、最高法院法官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相关案例裁判规则
目录
一、关联法条..………………..1
二、保险法第44条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1
三、保险法第44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2
四、相关案例裁判规则….……………6
一、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2001]民二他
字第18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赣经请字第3号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
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法第44条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
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安建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编,法律出
版社2009年版】一书第79页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释义】本条是对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而被保险人自杀不是不确定的事
件,而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有自杀意图更是如此。在这种
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则不排除投保人有以自杀来获取保险金的意图,
实际上是一种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因此,本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是因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对这种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保
险责任。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经过较长时间而被保险人自杀的,多数已经不是在签订合同时可以
预见的行为。因为,按照常理,自杀一般是在一时想不开的情况下发生的,很难设想一个想
要自杀的人会将自杀行为拖到几年之后才付诸实施。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后间隔一定时间发
生的自杀,符合保险事故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为此,本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外,由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属于保险人所有,本着公平的原则,本条第二款规定,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保险法第44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保
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一书第296-301页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杀处理]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
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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