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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网络、电话销售中投保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权威理解
与适用、相关案例裁判规则
目录
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1
【释义】...…………..1
【适用】….…………7
二、相关案例裁判规则………..10
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
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一书第286-299页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3)14号
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
义务o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
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
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规定适用于
所有保险合同,不管该合同是通过纸质载体订立,还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故保险
人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仍需按照《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履行提示和
明确说明义务。
(二)存在问题
《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以传统面对面的保险合同订立方式为规制模型,
主要适用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保险人收取投保单进行核保以决定是否承保的订立方式。该
规定适用于以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时,其提示和说明义务如何履行即产生争议。
以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填写传统意义上的纸质投
保单,保险人也不提供纸质保险单。在此类合同中,如何确保保险人切实尽到提示和明确说
明义务,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对于保险格式条款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通常只能通过电话、网页等形式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这种方式与传统保险人以投保
单、保险单为基础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毕竟存在差别,法律上是否应予承认?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保险营销创新:网络销售
网络营销是指保险企业利用网络进行保险产品的宣传、营销和提供服务,并最终通过网
络实现投保、核保、理赔、给付等一系列保险经营活动,从而更有效地促成个人和组织交易
活动的实现,以达到企业营销目标的一种营销方式。白冬虎:《试论我国保险的网络营销》,
载《经济师》2011年第6期。它的特点在于可以提供适时服务,顾客可随时进入网络购物;
经销商与顾客建立起直接交流的通道,而且是双向互动式的沟通。具体程序具备以下几步:
浏览网站,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填写投保意向书,确定后提交,通过网上银行
或信用卡或者各种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保费,生成保险单后,保单正式生效。经核保后,保险
公司同意承保,并向客户确认,则合同订立;客户可以利用网上在线咨询工具进行售前售后
咨询,对产品信息、合同签订、划交保费过程进行查询。
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近几年来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逐渐被人们
接受。美国由于在网络用户数量、普及率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成为发展网络营销的先驱
者。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单,营业仅1个月就销售了上千亿的保
单。2008年美国有高达890万的消费者通过国际互联网选购保险产品。2009年,美国有93%
的保险公司至少设立了一个公司网站,其中有一部分的保险公司甚至设立多达4个网址,并
且网站的设立都比较规范和健全。高雷、杨爱军:《欧美网络保险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展及对我国的
启示》,载《保险研究》2010年第11期。欧洲各国保险产品的网络营销发展势头也相当可
观。早在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就开始应用电子分保系统(ESP),大大提高了保险交易的
运转速度。目前,英国的“屏幕交易”网站提供7家本国保险商的汽车和旅游保险产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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